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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五千元超三月不支付 便可入刑

来源:法律快车www.lawtime.cn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3-11-14

  核心提示: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尤其在欠薪入罪数额标准、认定逃匿的情形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无疑对恶意欠薪行为形成进一步威慑,对做好保障工资支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对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等工作,通过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立法、强化欠薪法律责任等措施,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完善了对于“被恶意欠薪劳动者”的法律保护体系,即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重角度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立法规制。

  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次司法解释其实质是落实刑法修正案的可操作性。虽然因恶意欠薪获罪的企业主数量甚少,但法律之功能不仅在于惩罚还在于预防,明确欠薪入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对遏制企业主恶意欠薪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解释》的出台不仅对欠薪用工单位是压力、督促和制约,还有利于推动工资立法。欠薪问题不仅只是社会问题,在根本上还是法律问题。单凭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最高院的欠薪司法解释,还不足以提高劳动者工资权益保护水平。因此,更系统全面的《工资法》或《工资支付规定》应尽快出台。

  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燕来表示,原刑法修正案对此规定太原则,加之又是新罪名,实务操作把握难度大,为什么对恶意欠薪打击不力,被查处的案件少,问题就出在这个地方。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这个疑难问题,如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规定的含义和认定标准,方便了实务操作。全社会应营造出像治理酒驾那样的社会氛围,让无良老板不敢恶意欠薪。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欠薪处罚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必须具有三个条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恶意欠薪者在案发后能及时改过予以发放,仍可获得从宽处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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