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快车www.lawtime.cn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3-11-14
核心提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我市男子李某承揽了水、电、暖安装工程后,雇用农民工施工却又拖欠48万余元工资不予支付。昨天,李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晋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41岁的李某是我市尖草坪区人。2011年,李某在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从三家建筑公司处承揽了晋源区五府营村一住宅小区的水、电、暖安装工程。从2011年6月起至2012年年底,李某先后雇用100多名农民工施工,三家建筑公司按工程进度支付了62.8万余元的工程款,但李某却拖欠了农民工的工资。
今年1月24日,数十名农民工向李某索要拖欠的48.7万余元工资未果,向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人社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李某,但其手机一直关机。2月4日,晋源区人社局向李某下达责令整改书,要求其于2月5日前支付工资,但李某仍未露面,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2月8日,警方将李某抓获归案。
知识拓展:
今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解释》第七条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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