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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加强用工管理 从源头预防欠薪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3-11-14


 

  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查封等强制手段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如何规范执法行为、把握判断涉嫌犯罪的法定情形、及时准确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整治“欠薪”难点在一些重点行业,尤其是建筑行业。一些建设施工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低价中标、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工程款拖欠,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对此,人社部门将从三个方面着力:一是加强用工管理,从源头预防。在所有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建筑行业。二是加强工资管理预警机制的建立,以建筑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行工资支付保证金或预留金制度,加强对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控。三是推动工资支付立法。积极研究出台《工资法》、《工资支付规定》等,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手段和措施。此外,还要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欠薪处置难度不断增大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些年,各地高度重视保障工资支付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拖欠工资问题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拖欠工资案件数量增加。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拖欠工资案件21.8万件,为622.5万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200.8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5%、16.7%、29.5%。

 

  拖欠工资领域扩大,建设领域工资拖欠问题仍频发高发,加工制造、船舶修造、纺织等与外贸出口紧密相联的一些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明显增加。

 

  拖欠工资问题处置难度不断增大,一些企业拖欠工资往往涉及人数多,数额大,一旦处理不妥,容易激化矛盾。

 
 

  知识拓展:

 

  欠薪处罚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必须具有三个条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恶意欠薪者在案发后能及时改过予以发放,仍可获得从宽处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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