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法律咨询热线:136-0527-8725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扬州律师
您的位置:李红霞律师网> > 法律资讯> 正文

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可能自由流转

来源:新浪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3-12-10

  核心内容: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明确了方向,进行了全面部署。近日,有关人士透露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都将可以自由流转、做资入股。

  12月8日,中国企业家年会在北京举行。河南建业集团胡先生表示,他最近与发改委官员谈话,对方透露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都将可以自由流转、做资入股。这将是未来土改的重要趋势。

  此外他还表示,由于十二五结束之后将有3600万套保障房进入市场再加上县城周边房价较低,未来五年内中国房价将回归理性,即房价增速与收入增速基本相当,房价收入比维持在八倍以内。现在以北京为例,房价收入比已超过20。

  12月6日,农业部部长韩先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正确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保障农民宅基地的内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不可误以为农民的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他表示,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明确了方向,进行了全面部署,但是一定要全面正确地理解,特别是有两点不能误读。

  第一,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出发点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不是为解决城市建设的用地指标,不是让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盖房子,也不是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去圈地。

  第二,推进土地制度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无论是承包地的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还是住房财产权的流转,都要先搞试点,规范有序推进。

分享到:
咨询方式

扬州律师

李红霞律师

136-0527-8725

23942869

在线咨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