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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职务犯罪预防是怎样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23-03-31

  我们知道职务犯罪就是一些干部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的行为,接下来就由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职务犯罪预防是怎样的相关内容。

  一、农村职务犯罪预防是怎样

  1、健全监管体制,加强内外监督。一是把好选举关,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中,力求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老龄化、学历偏低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高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二是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建议制定、完善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落实村级财务乡镇代管制度,明确财务人员及责任,杜绝白条、假发票、“账外账”等现象。三是规范落实“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特别是村级财务公开,避免流于形式,切实接受村民监督。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让农民及时了解知悉国家惠农强农政策,了解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落实情况。四是加强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建议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重点开发项目、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等方面重点检查。

  2、开展法律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以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深刻揭示侵农、害农、坑农等严重影响农村稳定的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将预防职务犯罪的触角延伸到村镇。同时,采取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村干部法律培训、创办法制教育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让村干部正确认识和使用手中的权力,端正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筑牢防腐拒变的心理防线,从源头上遏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3、加大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力度。基层检察机关是打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检察机关要广泛收集农村发展中,特别是农村城镇化改革以来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现象和带有普遍性的经济犯罪问题及时进行剖析研究,以掌握其犯罪规律,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提高立案率,惩治犯罪。同时,要充分发挥各乡镇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坚决执行“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查办案件的实际行动震慑农村职务犯罪分子,切实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农村职务犯罪预防是怎样

二、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1、从作案主体上看,村干部职务犯罪主要以农村“三大员”为主,即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会计。在近三年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农村“三大员”占涉案总人数的比例达38%,农村这“三大员”往往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或相互勾结,共同作案,或拉拢乡镇干部和其他村干部,共同腐败。

  2、从作案对象上看,土地征用补偿款以及政府各部门涉农惠民拨款是村干部职务犯罪所侵犯的主要对象。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以及涉农惠民政策的落实,土地征用补偿款和惠农拨款成为不少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因此这些款项成为了村干部非法谋利的主要目标。

  3、从作案方式上看,犯罪手段简单直接。作案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直接占有。在查处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基本上采取的都是收款不入账、重复支出、重复报销等手段直接侵吞或挪用,方法极为简单。

  二是虚报冒领。有的村干部虚报假名或冒名领取补偿款及下拨费用,将其据为己有;有的是虚报青苗面积,虚报土地补偿等级,骗取高额补偿等。

  三是截留资金。利用经手、管理资金之便,截留资金,进行贪污或挪用。

  4、从作案形式上看,窝串案现象明显,共同犯罪突出。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内外勾结、上下联手,互贪互惠的“利益小团体”屡见不鲜,涉案人员往往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相互勾结,共同作案。有的是村支书、村主任及村委会其他成员集体贪污公款,有的是村干部与财务人员一起策划采取财务“技巧”来支取钱款或摆平账目,有的还牵涉到乡镇主管干部,明目张胆地从事犯罪活动,共同腐败。

  5、从犯罪类型上看,犯罪类型较为集中。从近三年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来看,主要涉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罪名,而且贪污案件占很大比例。近三年来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件占立案总数的50%,挪用公款案件占立案总数的25%,二者占立案总数的比例高达75%。

  三、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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