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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车祸现场惨烈致5人死亡,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6-10-20

  一、南宁车祸现场惨烈致5人死亡

  19日9时20分许,在南宁市兴宁区322国道七塘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从宾阳往南宁方向行驶的桂A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与对向行驶的桂A号牌越野车碰撞,事故造成越野车驾乘人员5人当场死亡(1女4男)。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的事故情况通报显示,据了解,这起交通事故占用了全部路幅,导致南宁—宾阳双向交通受阻。接到报警后,南宁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派有关部门力量赶往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南宁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唐斌到现场指挥。

  二、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以上内容由扬州交通事故律师为你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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