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法律咨询热线:136-0527-8725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扬州律师
您的位置:李红霞律师网> > 交通事故> 正文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分配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22-02-21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以补偿因受害人死亡而减少的收入为基础,是以让活着的人有一定的生活保障,以保证生存者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因此,死亡赔偿金只能用于死者的近亲属和被抚养人。这种补偿是根据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推算出来的。下文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如何分配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1.首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看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并不属于《民法典》中公民遗产的范畴,因此不能将其作为遗产处理。

  2.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赔偿金则是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死亡赔偿金应由死者的近亲属享有,死亡赔偿金应首先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第一顺序人依法分割,没有第一顺序人的,再由第二顺序人依法分割。精神抚慰金的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死者的其他近亲属享有。

  (二)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如何分配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不同时适用的情形

  关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对《劳动合同法》第87条如何理解的问题。

  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此条理解有认为应支付三倍经济补偿,还有认为只支付两倍经济补偿的。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只要支付两倍经济补偿就行了。因为第46条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都是合法情形而不存在违法情形,而第87条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的处理。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分别适用于合法情形和违法情形。所以第87条的情形只适用2倍就行了。

  三、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发生交通意外是每个人都不想看到的结果,但是一旦发生了,家属坚强生活的同时还要了解事故赔偿金的分配情况,减轻因失去家庭成员而带来的经济损失,降低伤害。

分享到:
咨询方式

扬州律师

李红霞律师

136-0527-8725

23942869

在线咨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