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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6-12-02

夫妻间感情无法维系的时候,也许离婚是最好的选择。昨天上午,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白下区光华街道,就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与快报读者展开了面对面的交流。

  忠诚协议不受保护

  张女士三年前发现丈夫有外遇,现在,她忍无可忍,打算提出离婚。她即将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个很关键的东西,那就是三年前,她的丈夫写给她的“忠诚协议”。

  三年前,张女士知道了丈夫有外遇,丈夫保证以后不和第三者联系,并当面写下了“忠诚协议”:如果再有外遇,将放弃所有财产。今年,张女士发现丈夫和这名女子没有断绝关系,于是决定离婚。昨天,她询问在场的律师,像这份协议,法院是否会支持。

  律师认为,对于此类的忠诚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

  同时,《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而且,这种合同契约已经涉嫌侵权损害。理由是,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

  “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为目的,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律师说,所以,这份协议不应当受到保护。

  青春损失法院不支持

  而刘小姐的遭遇也让昨天在场的律师感到惋惜。刘小姐毕业于南京某知名大学,在大学期间,和王刚谈起了恋爱。大学毕业后,王刚回到苏北的老家,打算办一家公司自主创业。为了爱情,刘小姐放弃了南京的好工作,跟着王刚到了苏北,一起打拼。但五年过去了,他们不但没有结婚,王刚反而谈了新的女朋友。刘小姐觉得这么多年来,自己付出了太多太多,像这种情况,她能否向王刚所要青春损失的赔偿。

  律师认为,恋爱关系的建立是以男女双方的自主自愿为前提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因为自己单方面的愿望而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爱慕。所以,王刚向刘小姐提出分手,是可以让这个社会接受的。

  所以,刘小姐主动提出青春损失的赔偿问题,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如果对方自愿赠与对方一定财物,但法院还是可以支持的。【以上内容由扬州离婚律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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