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20-06-30
对于许多现实案例,我们会发现这么一个常见的例子,那就是欠款人对外有债权,却不积极收取,致使欠我的货款久拖不还,我能怎么办?只能对此束手无策吗?对此情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那么,什么是代位权?何种情形下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呢?以下为您介绍,欢迎阅读。
一、什么是代位权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法律上称为代位权。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此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
(四)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五)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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