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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可以撤销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20-06-30

  相信大家都知道,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呢?请看下面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以及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

  1.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

  2.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3.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

  1.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

  2.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3.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三)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

  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是由对方当事人的欺诈所致,而非主动陷入认识上的错误,也即欺诈具有被动性。

  (四)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胁迫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以心理威胁或者身体强制(如强迫对方当事人签字画押)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与之达成合意,强迫成交。需注意,胁迫的成立,是以对方当事人享有“不成立自由”为逻辑前提。

  (五)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趁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该情形下,需要注意一点: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境地是自己造成的,而另一方仅仅是利用了这种危难,并非是“导致”这种危难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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