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法律咨询热线:136-0527-8725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扬州律师
您的位置:李红霞律师网> > 房产纠纷> 正文

出租房屋的条件是哪些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20-05-18

  我们都知道,大多数大学生在毕业之后都是会在工作单位的附近租房,能够让自己上下班更加方便,但是房屋也并不是随便可以进行出租的,选房子也是要有条件要求的,那么对于出租的房子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下面为您介绍,欢迎阅读。

  一、出租房屋需具备哪些条件

  第一、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

  第二,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必须有共有权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第三、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第四、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第五,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当然,从根本上讲,用于出租的房屋得不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安全隐患,可以保障正常使用。

  二、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不得出租;

  二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三是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是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五是房屋本身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是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是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是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租赁合同一般有哪些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转租的约定。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分享到:
咨询方式

扬州律师

李红霞律师

136-0527-8725

23942869

在线咨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