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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的哪些行为需要担责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20-05-18

  众所周知,我们很多人都想要买房子,有了自己的房子,心灵才能安稳安定。租房可能是较多数大学生毕业之后,都会经历的一件事情,但是租房不仅仅只是民事行为,其更是涉及到了租赁法律关系,那么你知道租客的什么行为是要担责的?欢迎阅读。

  一、哪些租房行为需要担责的

  第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第二,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三,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房屋的。

  第四,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

  第五,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警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六,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

  第七,承租人利用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以上行为需要会导致导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要将房屋出租或承租房屋,则一定要有相应的法律风险意识。

  二、公租房能转租吗

  公租房为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不可以转租或出租。

  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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