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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村委会批准,转包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6-11-15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村民高某与刘平的转包协议是否有效,并且涉及到三个法律关系,即高某与村委会之间的承包关 系、高某与刘平之间的转包关系以及村委会与冯某之间的承 包关系。

【案情介绍】

1983年5月,某村村委会与本村村民髙某签订了90亩果园的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为10年,髙某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包款1万元;高某在承包期间内应注意对果园的维护和整治,不得为短期收益而破坏果树的长期生长。合同签订后,高某一直按时上交承包款项,并为维护果园的地力和果树的生长进行了大量的投资。1987年,高某因家中人口减少,人手不足,遂自行将30亩果园转包给本 村村民刘平,约定刘平每年上交承包款3 300元,村委会当 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刘平承包30亩果园的第一年就未能 按时上交承包款,1988年初,村委会告知刘平,高某在未征得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符一部分果园转包给他,该行 为是无效的。同时,村委会未与高某商议便将90亩果园又 承包给本村村民冯某,约定承包期为10年,每年由冯某上 交承包款1.5万元。冯某在接管果园时受到高某一家的阻拦,双方争执不下,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未经村委会同意转包,转包合同是有效?村委会能否解除承包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转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让或转包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否则转比或转包合同无效。”本案中,高某转包的行为没有取得发包人勤民村村委会的同意,虽然当时村委会没有表示反对,但是并不能就此认定其默示同意,因为根据法理:默示推定必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村委会也没有事后的追认行为。因此,髙峰与刘平之间的转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村委会通知刘平其与髙峰签订的合同无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財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合同无效是由高某的过错 造成的,双方除了相互返还外,刘平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 求高某赔偿因此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此外,村委会在未经高某同意的情况下,擯自将其承包的90亩杲园承包给本村村民冯某,也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 为。村委会的行为并不是一种转包行为,而是一种擅自变更合同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 件芯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才允许变更和解除合同:(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2)订汔承包合同依据的计划变更或者取消的;(3)因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的调整,致使收益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的;(4)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5)因发包方或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规 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6)承包人丧失承包能力的;(7)承包人进行破坏 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人劝阻无效的。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但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本案中,村委会单方面变更承包合同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村委会的行为也不符合法定免责条款,因此村委会应当依法赔偿由于擅自变更合同给高某带来的损失。

对于冯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丨则因违反法律而导致无效,该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冯某以此合同为据将髙 峰诉之公堂是不妥当的。此一合同的无效完全是由于村委会 的过错造成,因为村委会是在明知该土地已经承包给高某的情况下,又将其重复承包给冯某的,因此冯某可以依法要求村委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才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确 实有效的保护。【以上内容由扬州房产合同律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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