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法律咨询热线:136-0527-8725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扬州律师
您的位置:李红霞律师网> > 成功案例> 正文

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该如何做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7-02-24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同时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进程农民工被纳入缴纳范围。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将被纳入“黑名单”。详细情况由扬州律师网为您整理介绍。

  《意见》提出,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须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如何缴纳,交多少才合适?

  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不得低于个人工资的百分之五。《意见》再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根据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非公有制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同一设区城市原则上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低的设区城市,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缴存困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不缴、少缴公积金企业要被拉进黑名单,《意见》同时出台了监督机制。建立举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监督制衡。一个硬性规定是,各地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比例和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市(州)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执法机制,完善执法手段,建立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黑名单”制度,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

分享到:
咨询方式

扬州律师

李红霞律师

136-0527-8725

23942869

在线咨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