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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玩过程中丢失贵重物品如何负责?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7-02-24

  在旅游途中贵重物品丢失,谁应该负责任?应该由谁赔偿?无论是外出就餐,还是外出购物,很多经营者都会提醒消费者,要随身携带物品和保护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在旅途中,没有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丢失了,通常情况下,旅行社或者导游应该予以赔偿。扬州律师网的小编提醒您,无论去哪,贵重物品都应该随身携带,避免丢失!

  旅游途中贵重物品丢失,找谁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游客出行的物品可以分为随身物品及行李物品,随身物品及行李物品丢失的责任承担:

  1、随身物品。主要包括: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旅行社对游客的随身物品无保管义务,若这类物品丢失,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当提示游客随身携带,不要放入行李物品中。若旅行社之前没有进行警示,则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2、行李物品。旅行社代管游客的行李物品属于合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范围应当“与合同目的密切相联系”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指出了适用规则:

  第一、合同明确约定了旅行社对于游客的行李物品负有保管责任的,若发生行李物品丢失,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行李物品在飞机、火车、轮船上丢失或损毁的,由铁路、航空等部门依据《民用航空法》《铁路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因此,在旅途中,若物品丢失了,首先应该要证明该物品确实是在旅行社保管的范围内丢失的,若涉及贵重物品的,则还应该证明旅行社并没有尽到警示义务,导致贵重物品没有随身携带而丢失。游客外出旅游时一定要自行保管好行李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若物品被盗或者丢失,要在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

  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该如何做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同时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进程农民工被纳入缴纳范围。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将被纳入“黑名单”。详细情况由扬州律师网为您整理介绍。

  《意见》提出,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须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如何缴纳,交多少才合适?

  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不得低于个人工资的百分之五。《意见》再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根据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非公有制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同一设区城市原则上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低的设区城市,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缴存困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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