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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钓鱼溺亡 父母经调解获偿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7-01-12

刚刚小学毕业的两名未成年人,暑假期间结伴至水库钓鱼,却不幸失足溺亡。其父母将水库的所有者、管理者及水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2015年8月,12岁的小刘和13岁的小董刚刚小学毕业。两人趁家中大人不在,结伴来到重庆市铜梁区一水库钓鱼,后不慎掉入水库中溺亡。死者父母认为,事发地点水库边无安全警示标志,亦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遂将水库的所有者重庆金穗公司、管理者当地镇政府及水务部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对其不作为导致两名未成年人溺亡的结果承担总计188527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水库多个地方设置了警示标志,且当地政府对水库的安全履行了宣传、监督和管理的职责。死者已是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控制力,其对进入水库的危险应当有起码的认知,且死者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其子女溺亡的责任。

  一审法院以水库所有者和管理者已通过设立警示牌、建立巡逻机制等方式履行了管护义务,尽到了足够的管理职责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宣判后,原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发现,事发水库大坝以及沿岸确实设置了内容为“水深危险,严禁游泳、垂钓,违者后果自负”的警示标志,且当地村委会设有巡查小组,定期对水库进行巡查,并进行了安全警示宣传教育。但另一方面,该案涉及的两名未成年人均为家中独子,父母都是当地农民,失独之痛给两个原本困难的家庭造成了巨大创伤。

  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打开死者父母的心结,承办法官决定将调解作为解决本案的主基调。在“背对背”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本案涉及的情、理、法等角度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引导双方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调解方案。同时,承办法官积极寻求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邀请相关分管领导参与到“面对面”的调解过程中,对死者父母进行心理安抚和劝慰。

  经过法院多次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当地镇政府一次性给予死者父母1.2万元补偿。至此,这起纠纷终于尘埃落定,两个家庭的创伤也得到了一定的弥合。

  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加之监护管理上疏漏,夺去了两个少年的生命,也给他们的家庭带来巨大伤害。该案承办法官提醒,暑假即将到来,未成年人的安全不容忽视。父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教育,及时掌握子女行踪,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防止未成年人私自下水游泳、垂钓及其他行为引发安全事故;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和纪律教育,让学生具备全面的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相关部门也应强化安全教育宣传,特别是水域管理部门,除了尽可能多地设置警示标志,还要加强日常巡逻,保障未成年人安全。【以上内容由扬州律师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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