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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价案件的尺度分析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6-10-21

  任何法律均需要解释后才能进入到具体案件中,可以说法官是整个审判活动的核心法律解释者。通常情况下,由于具备相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和法律技艺,法官对于法律核心概念的解释不会出现太大差异。但法律边缘概念自身模糊性的特性决定了解释者解释方向的自由性,抑或说解释者自身价值取向、经验、技术等决定了解释结果不一致可能性的存在。法官对于特定案件的评价往往是基于自己对所得到的案件信息、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的处理,进而导致法官在不同情况下对于案件的评价可能呈现出不同的结果。法学界已就法官慎言义务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总体而言是对案件的评价持消极状态。主要原因是法官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共同体的稳健性,避免对其他法官的案件作出不同意见的评价。那么,慎言是否意味着禁言呢?法官又应当在什么尺度内对案件进行评价呢?本文即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禁止法官裁判前对案件发表任何倾向性评价

  首先,法官对于自身承办的案件应当禁止做出任何倾向性意见,一旦法官在裁判前有任何偏向,必然导致司法中立性受到质疑,使得之后的判决无法获得任何当事人或者其他群众的信服感。

  其次,案外法官也不宜对他人承办的案件作出倾向性评价。作为案件的审理者,其对自身所审理的案件有着较为全面的了解,尤其是经过抽象后的法律事实的确定性、全面性程度绝对优于未参与审判的其他法官。案件在未经审判前,结果存在着多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正是诉讼赖以存在的基础。从客观事实中所剥离出来的法律事实需要以大量的证据予以支持,而案外法官未能够全面接触到具体案件中。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媒体基于自身的特性,通常用创新性语言选择性的突出案件某细节,所展现在民众面前的一些案件往往已经不是客观事实的全部,而是传媒事实。案外法官如果依据这类事实所作出的判断可能存在一些偏颇,特别是如果在传媒上发表案件倾向性类言语将产生一定的误导,对案件的审理产生舆论上的压力。

  再次,在我国司法体制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影响较大,一旦上级法院的法官对某些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的话,很可能给承办法官以一定压力,甚至可能产生迎合性裁判结果。作为上级法院法官,更应当遵循禁言原则。

  当然,法官并非对所有案情都必须禁言,对可以防控重大社会风险等未涉及案件定性、案件内容的,通过本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可以通过召集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表与审判内容无关的言论。如对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流行病事件、恐怖主义事件等予以主动公布。但禁止法官个人通过任何媒体、微信、微博等形式未经所在法院批准,擅自自我首次发布上述内容。

  二、裁判生效后的谨慎评价

  判决生效后,除不宜公开的案件外,裁判文书一律上裁判文书公开网。民众可以通过该网站了解裁判的过程,了解法官如何将自由心证公开在裁判文书之中。裁判生效后,由于案外法官并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所以不宜对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评价,只能以文书中所抽象出来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对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评判。笔者认为,如果案外法官通过已经查明的事实,发现法律适用错误,那么作为一名法官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告知承办法官,但不宜在新闻媒体上报道或者直接公开评价。如果案外法官对裁判结果并没有异议,而只是对该评判结果进行释法说理、分析疑难复杂案例是值得鼓励的。

  另一个问题是,承办法官能否就自己所办理的案件再次公开发声。一种意见认为,法官所有的话语应当集中在裁判文书之中,禁止在裁判文书外发表其他意见。笔者认为,法院判决不仅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还起到法律释明作用。虽然我国法官并没有造法的权力,但一个法官的判决结果可能成为其他法官的重要参考依据,尤其是在同一法院之中,相互参考先前判处的同类型案件较为常见。特别是承办法官通过对自己所承办的案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分析、通过同类型案件的抽象等得出的调研结果,可以在司法审判中起到重要作用,而这些都必须对大量案件进行分析评价。因此,法官对案件的评价是相对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必须是建立在对案件法律事实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有限制的法律适用评价。

  三、法官对案件质疑的回应

  司法实践中,一些特定案件总会引起社会的极大兴趣,即使在判决生效后,依然可能存在着各种质疑。面对这些质疑,法学学者大多认为法官应当保持沉默。因为法官已经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无需再进一步释法说明。笔者认为,法官对无理的质疑可以选择沉默,但当这种质疑达到损害司法权威、挑战司法公正之时,法官可以选择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进行正面回应。

  面对群众的质疑,法官所能回应的内容必须是裁判文书中已经书写的内容,任何超越裁判文书内容的回应均是不允许的。裁判文书中主要包括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法官所要回应的内容必须集中在法律事实的还原和法律适用的结果。如果法官就超出裁判文书内容的事实、法律适用说明,无疑是对自身先前判决一定程度上的否定。通常,各级法院均成立了新闻发言制度,法官不宜个人直接回应社会的质疑,应当通过法院相关机构审核后,由所在法院指定正式场合进行回应,禁止法官个人通过其他途径回复案件质疑。非承办法官面对对同行的质疑,应当集体禁言。一方面是维护承办法官职业的尊严,另一方面在未查清事实真相前,任何倾向性言论都是危险的,都可能引发另一场新闻事件。【以上内容由扬州律师网为你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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