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3-12-06
药店出售处方药,造成他人健康损害,是否需要担责?扬州律师告诉你——药店需要承担大部分责任!相关条文明确规定,药店不可擅自出售处方药,必须在医师的处方之后才可以开给消费者。
药店擅自出售处方药,造成服药者人身损害的,应否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近日,安徽宣城中院二审审理了该类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药店赔偿服药者损失。
2012年2月6日,钟某因腿部抽筋向某药店问询购药,经营药店的业主李某向其出售了卡马西平片(属治疗癫痫类的处方药品)、钙片等药品。钟某服药几天后,出现了牙龈出血等症状。最终确诊为患重型多形红斑(服用卡马西平片的不良反应)。钟某经治疗痊愈,为此支出医疗费32724.79元。2012年4月18日,钟某以李某擅自销售处方药造成其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钟某各项损失为36838.29元,判决其按60%的责任比例赔偿钟某损失22102.97元。药店业主李某认为一审认定的医疗费用过高及责任比例划分不当,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卡马西平片为处方药,应凭医师处方向患者出售该药。李某在未经医师诊治且未持医师处方的情况下,擅自将处方药卡马西平片销售与钟某,理应对钟某服药后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经宣城中院调解,李某同意赔偿钟某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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