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4-02-10
职能
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和管理。
通常由证券公司等开户代理机构代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证券帐户。证券公司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资金结算帐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仅为证券公司开立结算帐户,用于证券交易成交后的清算交收,具有结算履约担保作用。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无纸化交易模式下,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必须集中存入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电子数据划转方式完成证券过户行为。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为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服务,准确记载证券持有人的必要信息。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证券的清算和交收统称为证券结算,包括证券结算和资金结算。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清算和交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完成。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向证券持有人派发证券权益。如派发红股,股息和利息等。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按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主题办理相关业务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设立条件
第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为保证登记结算公司履行职能,登记结算公司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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