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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四大实质要件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3-11-28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指不完全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技术性操作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查阅。本文扬州刑事辩护律师主要介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质要件:

  (一)封存对象。

  适用主体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注意的是,年龄标准中强调“犯罪时”,说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针对的是在发生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被发现犯罪行为或在判决时已年满18周岁,也不能因此改变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的决定。

  (二)封存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适用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但此种情况同样符合封存条件,应予以封存。

  (三)封存内容。

  封存的内容为“犯罪记录”。犯罪记录有两重含义:一是记载犯罪事实及刑事诉讼过程的载体。二是未成年人发生犯罪事实的信息。除了对其犯罪档案材料进行严格保密,还需要对其曾经发生犯罪、接受刑事判决的事实进行封存保密。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时,不得透露其曾经犯罪这一信息。

  (四)封存效力。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效力是该制度得以实现的关键,具体如下:

  1.犯罪记录限制查询。犯罪记录封存并不是将犯罪记录在司法档案的记述载体上简单地予以消灭,而是在适用记录封存制度的情况下,对于符合封存条件的犯罪记录,在被查询时给予否定性回答,即应具体答复为“无犯罪记录”。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披露未成年人曾经的犯罪记录。

  2.前科报告义务免除。有关犯罪记录的档案材料,只能保存在司法机关,本人有拒绝向任何部门、个人陈述的权利,在填写各种表格时,不再填写“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字样。犯罪记录封存的人和普通人一样依法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免除在求学、就业等阶段因曾有犯罪记录而遭受歧视。

  3.刑事法律后果不变。犯罪行为引起的刑法上的不利后果并不因犯罪记录封存而消灭,犯罪记录封存并未将行为人在法律上被视为从未犯过罪的人。

  4.封存效力持续原则。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不因任何原因而终结,有关部门在查询之后,对于原有犯罪记录仍保持封存状态,查询后了解相关情况的单位同时具有了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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