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3-11-14
一、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
《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三)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
二、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收养
《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page]
三、继子女的收养
《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二)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三)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四)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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