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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纠纷法院是否会受理?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21-01-30

  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进行了住房制度的改革,其中公有住房制度改革是重中之重。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城镇职工按政策规定的优惠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被简称为“房改房”。随着改革的深入,房改房纠纷也随之而来。这时若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话,那么法院是否受理房改房纠纷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法院是否受理房改房纠纷

  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比较复杂。有的单位和职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长期未办理产权过户,但是由于这些房屋本来就是职工承租的单位公房,因此没遇到拆迁时职工一般对有无产权无所谓,但是一遇到拆迁问题就来了。例如,单位不同意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有的单位改制后新的负责人不同意履行当初的购房合同等等。

  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不同的是,房改房买卖合同除了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内容外,还要受到房改政策的制约,不完全等同于以市场价格支付对价。由于房改房买卖涉及我国现行的房改政策,所以因房改引发的纠纷,法院是否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

  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和焦点是房改房的买卖问题,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处理时涉及房改政策的,如追索购房定金、购房款、办理过户手续及产权证等,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和焦点为是否适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如职工是否应参加房改,如何计算优惠条件等,不属于民事纠纷,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为什么法院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呢?原因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出台一个《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法院不予受理。但该规定主要是指属于单位内部管理性问题,或者纯粹是国家政策问题引起的纠纷,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改房纠纷能向法院起诉吗

  起诉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可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因此,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既可以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但要成为一个具体案件的原告,还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明确,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请求就无人承认,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即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什么具体目的。所谓事实,是指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被告侵权的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所谓理由,就是原告为什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起诉均不能成立。从上文关于房改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到,即使具备了前三项要件,但是房改房纠纷不符合第四项要件,即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因此,只是针对房改房纠纷本身,是不可以起诉的。

  就房改房纠纷来看,现实中可以解决的途径是比较多的,但相对而言采用诉讼的方式是比较好的。实践中,如果您正在处于此类纠纷,不知如何维权,是否能向法院起诉的困扰中,不妨找律师帮助分析纠纷性质。即使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还可以在律师帮助下将矛盾变化角度,这样有利于及时解决矛盾,保障权利的公平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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