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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要件是什么?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3-12-23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以实际劳动行为为唯一认定依据。

  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劳动行为。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行为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记录;是否存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记录。

  第二,当事人适格,即应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一是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是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主要从其健康状况、智力水平、文化技术水平等方面认定。作为用人单位,也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国家允许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限度和要求其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待遇的限度和能力等。

  扬州劳动争议律师认为,值得探讨的是,在实务中,许多没有工商登记(包括未登记、被吊销、撤销等,下同)的组织实际上招用员工为其劳动并支付报酬(多数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工商登记是工商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并非有关组织取得用人单位资格的必须条件,不能因未进行工商登记而否定其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并且,若否定为劳动关系,则对提供劳动方不能予以劳动保障(涉及法定情形下的经济补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对劳动提供者是极度不公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7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8也采纳了该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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