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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有啊哪些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6-10-28

  现实生活中,存在当事人双方签订机动车买卖协议并将机动车交付买方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由实际使用机动车的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原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机动车属于动产,自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但该条规定不能说明登记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此处所指的登记应是行政管理行为,机动车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发生交通事故时,实际使用机动车的买方已是机动车的所有权人,理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二、由实际使用机动车的买方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为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构成要件。在交通事故中,由于实际使用机动车的买方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造成损害事实存在的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实际使用机动车的买方理应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于原车主来说,其在交通事故中既无过错,又无加害行为,其行为与损害的结果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行为理论和相法律规定,应由实际使用机动车的买方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三、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决定由实际使用机动车的买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自交付时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原登记车主不再支配和使用车辆,也不再从车辆的使用中获得利益,而是由实际使用机动车的买方享有了实际使用车辆和取得运行利益的权利。实际使用机动车的买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义务,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责任。【以上内容由扬州交通事故律师为你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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