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法律咨询热线:136-0527-8725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扬州律师
您的位置:李红霞律师网> > 交通事故> 正文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怎么走?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28

  导读:磕碰刮蹭等交通事故屡见不鲜,那么要是发生了交通事故要如何处理呢?交通事故有什么样的处理程序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固定现场证据:

  可以通过画现场草图、拍摄现场照片、录像、口头询问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

  2、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下列情况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依法给予处罚: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2)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当场出具,也可以事后出具;但是最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当场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可以口头申请),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分享到:
咨询方式

扬州律师

李红霞律师

136-0527-8725

23942869

在线咨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