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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的特征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3-11-14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男女双方因婚姻的成立而具有配偶的身份,形成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就配偶权的性质而言,它既不是简单的财产权,也不是简单的人身权,而是因配偶关系产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配偶权集财产权与人身权于一身,融绝对权与相对权为一体,具体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配偶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

  配偶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配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体。因配偶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固然是配偶权的内容,同样,在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利益,也是配偶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配偶权的内容应当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缺少任何一方面的权利,对配偶权的内容而言,都是不完整的。

  财产权利与人身权的划分仅仅在于明确这两种权利的不同的客体、内容和不同的性质,并不表示形成这两种权利的法律事实的排他性。配偶权中的“配偶”除了表明男女双方的特定身份外,更多的则是反映了男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现实生活中,在同一法律事实上出现的权利重合的现象并不罕见。我们不能先入为主地在得出配偶权是人身权的前提下,再去认定配偶之间的财产权利不属于配偶权的内容,并将其排除在配偶权之外。

  (二)配偶权具有共同性。

  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配偶权是配偶双方的共同权利,因此,配偶双方均为配偶权的权利主体。配偶权利的共同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配偶权的所有内容均由配偶双方共同享有,共同支配;

  二是配偶双方在配偶权的享有上完全平等,任何一方都不享有特权;

  三是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享有权利即意味着向对方承担相同的义务。[page]

  (三)配偶权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配偶权产生的基础是婚姻,而婚姻取决于男女双方的合意,是一种契约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种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仅具有对应性,也具有特定性,因此,就配偶之间而言,配偶权常表现为一种身份利益请求权,属于相对权范畴。配偶一方面只享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只有向对方履行的义务。

  另一方面,配偶权是配偶之间共同享有的权利,作为共同权利主体的配偶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不仅不能与其成为配偶,而且也不能侵犯其所享有的配偶权,任何一种侵犯配偶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同时,基于配偶间的特殊身份,在一定情况下,配偶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而直接处分配偶间的身份利益,在这个意义上,配偶权又是一种身份利益支配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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