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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婚外情呢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20-05-18

  我们知道,恋爱到婚姻,是很不容易的,中间也会经历许多波折困难。对于夫妻来说,信任是非常关键的,如果是夫妻之间失去了信任,那么就有可能会做出违背婚姻的事情来,那么发生婚外情如何处理呢?下面为您介绍,欢迎阅读。

  一、婚外情怎么处理

  就我国现行法律中,婚外情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但它违反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即违背了《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条款,如果引起夫妻离婚,无过错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可向对方提起精神赔偿。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只有婚外情中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才构成重婚罪。受害方可持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婚外情的认定是怎样的

  1、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做出的书面材料;

  2、显示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例如,记录了他们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等亲昵行为的照片,也能从一个侧面证实其间存在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

  3、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有婚外情的视听资料;

  如谈话中有婚外情的一方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在自家安装摄像设备,拍摄到配偶与婚外异性举止亲昵的录像等;

  4、手机短信;

  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

  5、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QQ、MSN等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箱中的来往信件,发现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现象大量存在,但此类证据同样存在保存困难,稳定性差且无法证明发送者和接收者身份等问题。

  所以这两种证据也很难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通过截图打印或公证后,只能将其作为辅助的证据材料,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可以进一步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材料

  (1)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

  (2)共同居住的小区邻居、保安等服务人员的证人证言;

  (3)警方的笔录和出警记录;

  实践中有一种常见的做法,如果发现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的同居地点,可以拨打“110”以“发现卖淫嫖娼行为”等事由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对二人进行询问,并做出笔录;

  如此,证据由公安机关做出,证明力相对较强;既避免了当事人自行进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又能通过日后调取此类证据提交法庭,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的事实,得到法官的采信。

  7、可以进一步认定“重婚”的证据材料

  (1)以夫妻名义共同做出的行为,如登记结婚、举行婚礼、为孩子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等;

  (2)亲友的证人证言;

  三、对于婚外情取证应,要注意以下几点: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门进入自家,举起摄像机拍下床上情况,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2、“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收集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还有可能会吃“侵权”官司。因为取证的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结果也不能被法院采用。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性大。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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