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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女儿非亲生男子索要离婚赔偿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6-11-29

         日籍男子在离婚后直至女儿近四岁时才发现并非自己亲生,为此大受刺激将前妻告上法庭索赔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运用证据推定的方法对亲子关系作出认定,白当了四年父亲的日籍男子获赔36000元抚养费、2000元鉴定费及20000元精神抚慰金。

  2000年时中国女孩宋欣与日籍男子中岛相识并很快坠入爱河,次年两人迅速登记结婚,婚后宋欣未再工作,中岛承担了全部的家庭开支。2003年11月13日宋欣诞下了女儿小绚,并随父亲加入日本籍。然而不到两年两人终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后小绚随母亲宋欣共同生活。离婚后,中岛依然时不时探望女儿。可是随着女儿的日渐长大,中岛发现女儿的相貌并不似自己。为打消自己的疑虑,中岛瞒着前妻找了个机会去某医学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然而结果却使中岛倍受打击,检验结论为“排除中岛与小绚的父女关系”。中岛愤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宋欣返还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费近13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一审法院酌定后判决宋欣需返还中岛抚养费36000元,支付鉴定费2000元,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宋欣不服上诉。宋欣在二审中提出,中岛提交的检验报告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且仅仅是咨询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岛则称,如果宋欣对已经提供的报告不予认可,他愿意重新鉴定,然而宋欣却拒绝再次鉴定。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要确定中岛与小绚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在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形下,重新进行鉴定是查明的唯一证明方式。如果鉴定结论显示中岛与小绚之间确不存在亲子关系,而中岛不仅要承担本来不应该由其负担的孩子的抚养费,而且在精神上必然遭受巨大痛苦,对其极不公平。现查明小绚已经离开中岛与宋欣共同生活,中岛已经不具备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虽然宋欣对小绚和中岛之间亲子关系并不负有举证责任,但因为宋欣在可以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下拒绝鉴定,使得负有举证责任的中岛不可能再提供证据,故根据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推定中岛与小绚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遂作出前述二审判决。【以上内容由扬州离婚律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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