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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20-06-30

  我们知道,合同可以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以及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都很好理解,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那么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呢?

  (一)无权代理的合同

  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狭义的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分别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被代理人追认了无权代理的话,无权代理就变成了有权代理,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同时,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能独立订立任何合同,但如果是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则是可以订立的,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奖励、赠与等,此种情形所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可以订立相关合同。

  例如,购买文具的行为等都是合法有效的。对于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如果订立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为合法有效。

  (三)无权处分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涉及物权变动的合同,要考虑是否有处分能力,处分能力成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此类合同除了一般合同应该具备的生效要件外,还要加上具有处分能力。需要提醒的是,无处分权的人签订的合同,如果得到权利人追认或者签订合同后获得处分权,则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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