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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22-08-31

  导读:对一些企业和公司来讲,要了解一下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为了规范合伙企业,双方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那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小编给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一、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第六条 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一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二、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几种

  第一, 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 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 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三、合伙要求

  (一)信用(商誉)

  信用是指合伙人在社会上的良好声誉。它是一种广义的财富,是一种财产利益。所谓信用出资,是指以合伙人在社会上之名望供合伙利用。例如,在交易上使用其姓名,或对于合伙债务曲其为保证人或者以舌伙人的姓名作为商号(如张小泉剪刀)。合伙人的信用对于合伙来讲虽然不是有形财产,但它却可以给合伙带来潜在的经济利益,它是一种无形财产,完全可以成为合伙的出资。

  (二)单纯的不作为

  假设甲经营包子店,一直从事天津“狗不理”包子的加工、制作和销售工作,现乙、丙同甲协商合伙成立饭店,专营“狗不理”包子,那么,甲加入合伙后将不能再从事自己包子店的包子生意,于此情形,甲不再从事自己生意的单纯不作为能否作为新成立的合伙的出资?推而广之,单纯的不作为能否作为合伙的出资?各国法律对单纯的不作为能否作为合伙的出资均未规定,学者对此问题所持的见解也截然不同,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之分。否定说认为:合伙人须积极的协力于事业之经营,单纯的不作为仅是消极的不妨害事业之经营,故不得以之为出资。肯定说认为:单纯的不作为,如有财产之价值者应得为出资之标的。单纯的不作为能否作为合伙的出资,关键看单纯的不作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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