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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20-03-30

  我们见过许多的孩子,他们的眼睛是如此的清澈,有着干净的心灵。由于有些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志等方面不太成熟,走上犯罪道路,因为心智方面,不管民事行为能力还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能力都是比较有取的,那么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承担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未成年人犯罪怎样承担责任

  在我国,已满16周岁的人,一般都经过一定教育,其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具备一定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谓年满16周岁,是指实足年龄达到16周岁,即必须是过了16周岁生日的第二天以后,才能认为是年满16周岁。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地方习惯用“虚岁”的计算方法,不能适用于刑法上所说的年龄。

  对于未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考虑到有些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如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后果很严重,这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接近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其是非观念和道德标准已经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也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是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犯罪都负刑事责任,而是实施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上述严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即有条件地负刑事责任。刑法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结合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情况做出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性

  (一)团伙犯罪突出。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犯罪形式。团伙犯罪突出,一方面是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性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渴望在成年人社会之外寻求归属感和安全感这一普遍的社会心理需求。我们发现,右江区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中,作案人之间主要以同学、朋友、老乡关系为主。团伙的内部结构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组成的共同犯罪;二是未成年人和成人组成的共同犯罪。

  2008年至2010年(截至10月),在所有的73名未成年犯中,有42人是团伙作案,占总数的57.5%。只有31人是单独作案,占总数的只有 42.5%。而在54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团伙案件有25件,占总件数的46.3%。从以上数据看出,未成年犯罪的团伙特征非常明显。虽然临时的纠合性犯罪,是当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主要形式,但当前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组织化程度已经有所提高。在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中,有明确的支配者存在,就意味着团伙中客观存在组织与被组织和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然而这种关系又是团伙组织犯罪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最为关键的因素。因此,对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组织性应高度重视。

  (二)涉案罪名较为集中,以暴力型为主。

  2008年至2010年(截至10月),涉案的73位未成年人中,涉及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等暴力型罪名的有47人,占到总数的64.4%。其中,抢劫罪26人,占35.6%;抢夺罪8人,占11.0%;故意伤害罪10人,占13.7%;强奸罪1人,占1.4%;寻衅滋事罪2 人,占2.7%。再来看一下侵财型犯罪的比例,盗窃罪19人,占总数的26.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5人,占总数的6.8%;诈骗罪和窝藏罪各1人,各占总数的1.4%。传统上的观点认为,以盗窃为主的侵财犯罪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类型。但本次调查则颠覆了人们对未成年人基本犯罪类型的认识。未成年人的犯罪结构已经从过去主要集中于财产犯罪转为以暴力犯罪为主。在右江区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结构中,居前四位的犯罪依次是:抢劫犯罪占 35.6%;盗窃犯罪占26.0%;故意伤害犯罪占13.7%;抢夺犯罪占11.0%。因此,暴力犯罪无疑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类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抢劫罪已经上升至右江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位置。2008年犯抢劫罪的人数占总人数的26.8%;2009年占31.6%;然而到了2010年(截至 10月),则猛增至69.2%。

  (三)犯罪区域集中。

  右江区未成年人犯罪多发区域主要有:

  一类是网吧。以中山二路、桂林街、广州街沿线的网吧为重点。以上区域是百色市右江区网吧分布最为集中的区域。加之其附近学校众多,中山二路沿线附近有百色学院、百色六中、百色一中等;桂林街、广州街沿线附近有右江民族医学院、百色高中、百色供销学校等,学生流数量大,消费集中。因此,在网吧区域,侵财案件的发生几率是很高的。这其中,又以盗窃案件、抢夺为主。再者,由于网吧内消费人员结构复杂,人员来往频繁,人员之间的言语、肢体冲突的几率也会增加。因此,网吧内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的可能性也会提高。总之,这个区域内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是盗窃和抢夺案件多;犯罪对象一般是网吧的顾客。例如,2009年 4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叮当”窜到位于百色市中山二路某网吧内,由“叮当”望风,被告人李某趁被害人韦某不备之机,将一只白色小手机包抢走,包内有仿索爱牌白色滑盖手机一部。

  另一类是学校。特别是初级中学和中职技校等学校。这类学校是未成年人最为集中的区域,未成年人间的来往最为密切。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也是很高的。从这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在中职学校内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处于相对高发的态势。这点应该让我们关注,应不断采取措施,加强对中职学校的管理。这个区域内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是故意伤害和抢劫多;犯罪人和犯罪对象一般是本校的未成年学生。例如,2008年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某技校学生李某同许某、王某、杨某、沈某和黄某合谋并准备好刀具后,到本校男生宿舍实施抢劫,共抢得一台联想牌E307型移动电话机、一台大显牌1406型移动电话机及现金人民币105元。再如另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百色市某职业学院学生凌某因不满黄某等带女生离校外出,便在本校旧大门附近呼其同乡五人对黄某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罗某等三人见状便加入到互殴中。期间,被告人罗某等三人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乱捅,致使陆某等三人受伤和周某受伤致死。

  (四)犯罪高峰年龄趋于稳定,犯罪人受教育程度提高。

  犯罪高峰年龄,是指在刑法意义上未成年人犯罪相对集中的年龄段。2008年,41位未成年人犯中, 15岁作案人数有3人,占当年未成年作案人数的7.3%;16岁作案人数有14人,占34.1%; 17岁作案人数有24人,占58.5%。2009年,19位未成年人犯中, 15岁作案人数有0人;16岁作案人数有3人,占15.8%; 17岁作案人数有16人,占84.2%。2010年(截至10月),13位未成年人犯中, 15岁作案人数有0人;16岁作案人数有1人,占7.7%; 17岁作案人数有12人,占92.3%。16-17岁这一年龄段是未成年人的犯罪高峰年龄。这一趋势的出现,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最主要的原因是初中阶段后就结束学业的未成年人大都在15、16岁左右,生理上正处于青春期,具有较强的叛逆与猎奇心理,不再满足甚至反感家长的保护,渴望走向社会接触新鲜事物,但他们缺乏基本的职业技能,又因为具有贪婪、懒惰等心理,难以在社会中谋得一份稳定的工作。这些正处于社会化关键时期却脱离了来自家庭、学校和工作场所正常管束的未成年人,混迹于纷繁的社会中,自然会成为犯罪的易感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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