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法律咨询热线:136-0527-8725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扬州律师
您的位置:李红霞律师网> > 法律资讯> 正文

非上市公众公司将可股权融资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4-01-09

  中国证监会1月6日在其官网及官方微博上就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本次修改主要是围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进行的调整,同时对个别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完善。有分析认为,证监会此次修改,打通了非上市公众企业的依法融资的任督二脉,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更加有力。

  本次修改稿表示,将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功能,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活动,拓宽了企业融资、并购重组渠道。

  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调整股票登记存管要求,强调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股票必须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而对于不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则未做强制要求。

  本次修改稿删除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和半年报披露的时限性要求。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对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查。对于依法需要证监会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明确证监会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且不再要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

  删除小额融资豁免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定向发行豁免核准的情形,不再要求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证监会备案,改为授权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自律管理。

  调整历史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的程序,明确提出规范性政策要求,不再把确认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环节,在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定向转让等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除此之外,其他公司也应当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证监会同时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予以修改完善,适时发布实施。

  对于证监会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昨日知名财经评论员吴芳表示,最看好“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活动,拓宽了企业融资、并购重组渠道”这一条。他认为目前未上市的中小企业最大的苦衷便是融资渠道闭塞,“除了银行之外,似乎难有更好的通道,而现在银行融资更多偏向大型国企,导致市场出现贷款配比失衡的情况,因此当打通了非上市企业融资的任督二脉之后,中小企业的发展将迎来新的阶段。”

  同时他强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全国股转系统进行,也便于监管。

分享到:
咨询方式

扬州律师

李红霞律师

136-0527-8725

23942869

在线咨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