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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超载仍搭乘 担责30%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3-11-14

  核心内容:明知道车辆已经严重超载了,还选择搭乘,这种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搭乘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其存在一定的过错,

  在南方的许多村镇人们对三轮摩托车并不陌生,由于车厢宽敞此类交通工具除了用于货运外很多人还用于搭客,在村镇道路上经常可以看到,三轮摩托车车主在后部车厢上安装了两排坐椅便装载着满满的一车乘客往返于村镇之间做起了搭客的生意,殊不知此类交通工具属货运车辆,用于搭人载客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近日,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搭乘被告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由于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法院判决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担30%的责任。

  阿英与阿燕是相邻村庄的同族兄弟,彼此均认识,平时阿燕经常用自有的三轮摩托车搭乘村民出入圩镇。2012年10月27日,阿英所在村庄周围的同姓村民相约祭拜祖坟,宗族理事就雇请阿燕用其自有的三轮摩托搭乘部分村民祭拜祖坟,在祭拜结束后,阿英与其他村民共11人搭乘阿燕的三轮摩托车回家,在行驶途中发生翻车,造成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阿英受伤后,自行到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4675.51元。2013年1月22日,阿英以其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要求阿燕赔偿为由,申请灵山县太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经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5月29日,阿英便诉至法院,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阿燕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驾驶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相关规定用货运车辆搭乘人员且严重超载,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也是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严重超载的情况下仍搭乘货运机动车,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且发生事故后双方均不报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综合本案发生事故的实际情况,参照事故的起因,法院最终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70%的事故责任,原告承担30%的事故责任。

  法官提醒: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质量,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不仅要求驾驶人要遵守,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用于货运的三轮摩托车不符合载人条件,在车速过快、紧急制动等情况下,极易发生翻车或将车厢的乘坐人员抛出车外,造成伤亡事故。因此,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切勿利用车厢非法载人,也不要为了图一时之便搭乘货运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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