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7-03-0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6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6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6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7173元∕年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4966元∕年
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 16257元∕年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2883元∕年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以上内容由扬州律师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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