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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证据中有微信语音通话吗?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7-02-16

  很多人都通过微信来进行交易、借钱、达成协议等。一旦发生争议,微信的语音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打官司吗?微信语音通话证据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吗?法律快车法律经验小编告诉您,微信语音通话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扬州律师网为你讲述:

  微信语音通话记录可以成为证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微信语音通话记录可以作为电子证据用于打官司。

  微信语音可以作为证据的条件:

  作为证据的微信语音通话记录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包括合法性、真实客观性、关联性。

  1、微信语音通话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因为微信注册是非实名制的,所以必须能够确定微信语音通话双方为本案当事人;

  3、微信通话时间确实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

  4、微信通话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分类:

  根据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物证。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2、书证。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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