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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留房产被姐姐侵占 弟弟妹妹委托李律师成功夺回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6-12-31

委托人:贡2、贡3(弟弟妹妹)

  委托事项:要求通过诉讼方式继承分割父母遗留的房产

  案件类型:房产继承纠纷

  相对方:贡1(姐姐)

  主办律师:李文华 承办律师:孔红俊

  【主办律师评述】

  该案中,父母生前遗留的房产被姐姐侵占,弟弟妹妹多次要求协商分割均被姐姐蛮横赶出。弟弟妹妹遂委托我们全权处理,最终获得比协商时提出的方案更多的份额,继承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基本案情

  两被继承人贡书明(2004年1月8日报死亡)与潘梅芳(2012年8月11日报死亡)系原配夫妻,双方共同育有三名子女,即贡1、贡2、贡3。上海市闸北区永兴路37弄2号302室房屋产权人登记为贡书明与贡1按份共有,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建筑面积为55.14平方米,产权登记日期为2000年7月29日。被继承人贡书明未留有遗嘱,被继承人潘梅芳于2003年11月21日留有代书遗嘱一份,载明“我现在居住的房子上海市闸北区永兴路37弄2号302室有阳台15.2平方房间内我的份额和丈夫贡书明名下我的份额四分之一归儿子贡1所有”,落款处立遗嘱人的签名为“潘梅芳”,签名右边按有手印。下方有证明人杨某和沈某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03年11月21日。系争房屋由两被继承人夫妇和贡1一家共同居住。2006年起,被继承人潘梅芳办理系争房屋,入住养老院直到去世。

  二、李文华律师团队论证及代理意见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组织房产专业律师召开论证会。经过分析论证,我们认为:

  (一)关于两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系争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贡书明名下,该份额是贡书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其中的一半即系争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应先分出为其配偶潘梅芳所有并作为潘梅芳的遗产处理,另一半即系争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由贡1、贡2、贡3、潘梅芳按法定继承均分,即潘梅芳的遗产为系争房屋的十六分之五产权。

  (二)关于潘梅芳所立遗嘱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潘梅芳所留遗嘱由杨某和沈某在场见证并由杨某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均签名,且两名见证亦同意出庭作证,故该代书遗嘱应认定为有效。遗嘱内容方面,“我现在居住的房子上海市闸北区永兴路37弄2号302室有阳台15.2平方房间内我的份额和丈夫贡书明名下我的份额四分之一归儿子贡1所有”之表述略有瑕疵,我们代理中应回避此问题,回答被继承人的意思就是所有自己的遗产都给贡2。

  (三)关于房屋的分割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由于贡1、贡2、贡3矛盾激烈,无法共同生活,因此,我们认为共有方式不宜作为遗产的处理方式。考虑到贡1原本拥有的二分之一房屋产权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在本遗产案件中处理,我们认为可采取的分割方式为:房屋归贡1所有,由贡1按房屋共同确认的价值或者评估价值折价补偿贡2、贡3。

  三、代理结果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为潘梅芳所立遗嘱合法有效,贡2继承系争房屋八分之三的份额,贡3继承系争房屋十六分之一的份额,并判令贡1支付贡2房屋折价款495000元,贡1支付贡3房屋折价款82500元。【以上内容由扬州律师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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