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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彻夜经营旅店生意一落千丈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6-12-29

酒吧与旅店开在了同一栋楼里,酒吧不仅噪声大,还通宵营业,旅店生意越来越差。认为自己生意经营惨淡,原因在于酒吧噪声,旅店将酒吧告上法庭,索赔647万元。扬州律师网经审理,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酒吧噪声与旅店经营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决酒吧赔偿旅店79.1万余元。

  2007年12月,张某的霓虹招待所正式营业,共有63间客房。旅店开业不到两年,同楼栋一层引进了一家名为左岸的酒吧,开始营业。左岸酒吧一般从下午开始营业,通宵达旦,狂躁的音乐令楼上房间的客人无法安睡,张某旅店生意一落千丈。为此,张某曾多次向武汉市江岸区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反映。2009年8月,环保局随机挑选了旅店内的3间客房对左岸酒吧噪声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其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依据监测结果,环保局先后向左岸酒吧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噪声整改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9万元。后来,工商、文化等部门先后注销吊销了左岸酒吧的相关证照,左岸酒吧却在“无证”状态下一直经营到2013年9月。而从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底,霓虹招待所则一直处于停业状态。

  由于噪声问题未解决,张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损失。案件审理期间,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对左岸酒吧所产生的噪声污染自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对霓虹招待所造成的经营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认定酒吧噪声污染造成的旅店营业损失数额为647.6万余元。

  经江岸法院和武汉中院开庭审理,武汉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左岸酒吧老板吴某限期支付张某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的经营损失79.1万余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吴某负担。

  噪声污染是否造成经营损失需综合认定

  ■以案释法

  法官庭后指出,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确定案由、是否存在侵权因果关系以及损失计算等方面十分复杂。案件诉求明显超出了相邻不动产普通居民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影响,因此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而不是“相邻关系纠纷”,应当适用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噪声和经营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张某应对吴某所经营的左岸酒吧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因该环境污染行为对其经营招待所造成了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提供初步证据材料。吴某应对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现武汉市江岸区环境保护局的检测结果证明吴某在经营左岸酒吧的过程中,排放的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事实,张某所经营的霓虹招待所主营业务为住宿,该业务性质决定其经营收入必定会受到噪声的影响,且吴某也认可该招待所的经营因噪声的影响受到了损失,故法院综合各方因素认为侵权因果关系成立。

  损失如何认定?由于环境污染行为的特殊性,受害人遭受到的损害往往具有隐蔽性、持续性以及缓释性等特点,其本身也受到专业技术能力及信息不对称的限制,很难及时保全及全面举示关于损害数额的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可适当减轻受害人对损害的证明义务。旅店提供住宿服务,该行业经营特点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季节影响的基础上,开业后营业额逐步上升,上升一段时间后因设施逐渐老旧营业额逐步下行。本案中,张某诉求的霓虹招待所受到吴某经营的左岸酒吧噪声污染侵权持续期间为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该段期间应为霓虹招待所营业额增长的平稳期。霓虹招待所2014年12月底重新开业,2015年2月至5月应为其营业额的起步期。据此,法院综合2015年2月至5月未受到噪声污染情况下的月平均营业收入、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受到噪声污染情况下的月平均收入以及相应时段的利润率水平综合计算,认定旅店在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期间因受到酒吧噪声影响造成的相应损失为79.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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