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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3件衣服 索赔6万元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6-12-26

          一次买14袋咖喱香料酱,举报过期;一次买两件价值几千元的羊毛衫和一件价值过万的掉绒衫,送去检测;在超市一次购买的12件商品,件件有问题……自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继实施后,与市中心消费圈相关的投诉举报量明显增加,“职业打假人”的数量激增,其引用的法律条款和诉求都非常专业。仅今年第一季度,鼓楼区市场监督局接待的“职业打假人”就是去年全年的三四倍。对“职业打假人”,你怎么看?

  “职业打假人”极其专业

  “这一摞举报材料,都是‘职业打假人’送来的。”昨日上午,鼓楼区市场监督局消保科科长周宇飞面对厚厚的举报材料,有些头疼,有些无奈。

  4月2日,一名河南消费者打来电话投诉,称3月14日在京东商城购买了30瓶徐州一家公司生产的汇尔康熏衣草茶,要求厂家10倍赔偿。因为在3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已经公开声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3月,一名湖北消费者来函反映,2月份在徐州一家电讯公司购买了30个小米品牌移动电源送客户,送出两个后,客户打电话反映说是假货,他本人和小米官方售后通话后确认为假货,因为小米公司根本没有该款产品。消费者要求退回货物、拿回货款、商家向本人道歉,并且要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假一赔三。

  2月,云龙区一名消费者在一家超市购买了12件计119.4元的商品,写来一封申诉(举报)书,认为其中的花生没有对儿童和对花生过敏人的警示,“天然水”没有标注成分涉嫌欺诈,酒类没有标注添加剂……12件产品每件都有问题,按照每件赔偿500元计算,超市应该赔偿他119.4+12×500=6119.4元,另外还要求赔偿查询信息资料费50元、打字复印费30元、交通费20元、误工费100元、邮寄费39.2元,诉求金额总计6358.2元。这位消费者还要求被申请人停业整顿、召回所卖不合格商品,并在《扬子晚报》或者江苏卫视向消费者道歉。相关部门必须在网上公布相关生产厂家或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

  2月,徐州一名消费者反映,在超市购买的某品牌红葡萄酒,中文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7718-2011年第3.9项,字号小于1.8毫米,请市场监督局核实处理并给予答复。

  周宇飞之所以认为这些举报是“职业打假人”所为,因为他们的举报行为非常专业,对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得非常透彻,远远超过一般消费者,对商家的信息掌握也很全面,而且经常是“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向消保科举报,另一方面又到消协投诉。

  “‘职业打假人’另一个明显特点是要求赔偿的额度很高,不像一般消费者要求退货即可。他们明确要求食品假一赔十,普通商品退一赔三,而且将交通费、通信费、复印费甚至医疗费全部打包,很多还没有依据。另外,这些‘专业人士’90%都是外地人。”周宇飞称,当然,对于“职业打假人”也没法标签,没法正式统计,但今年一季度收到的此类举报已经有十几件,而去年全年只有几件。

  “职业打假”50%被驳回

  2月,上海一名消费者在我市市中心一家大型商场购买了三件衣服,一件价值15284元的貂绒和两件分别价值1470元和2320元的毛衫,检测后发现成分均和吊牌标注不符,消费者反映到鼓楼区市场监督局,要求商家退一赔三,而且专门请了律师代理。

  “一般的消费者很少有一次买三件羊毛衫,而且每一件都送去检测的。”鼓楼区消协接到投诉后,秘书长许殿军认为,这也是一起“职业打假”。

  许殿军找到商家进行调解,商家不愿意接受“退一赔三”,因为这三件衣服加起来的价值高达近2万元,赔三倍的话就是近6万元。消费者也不愿为此走法律途径。经过几番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商家最终退了货,赔偿消费者6000元。

  许殿军说:“我当然不能直接点明消费者是‘职业打假人’,只能说,他维权打假的行为是好的,但不能把以此获利作为目的。”

  周宇飞对另一起“职业打假”行为的处理也已接近尾声。3月中旬,一名消费者带着7袋泰国风味青咖喱香料酱来投诉,称这些香料酱都是在一家大型超市购买的,回家后发现过期了,要求超市假一赔十。

  “从包装上看,这些香料酱确实过期了。我们到超市调查发现,这名消费者当天在超市购买了14袋这种香料酱,结账时出了故障,只买到7袋。一般家庭怎么会一次买14袋香料酱呢?”周宇飞说,消费者有小票作为证据,商家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很难“自证清白”。可这家大型超市有详细的进货记录,这种香料酱他们只进了一个批次,都有批号记录,这7袋香料酱都不在记录内。

  周宇飞认为,超市已经能够证明投诉香料酱过期的消费者作了手脚,消保科不会对其索赔行为给予支持。

  云龙区消费者一次举报12件商品索赔6358.2元也被驳回,因为举报内容都是标签或标识问题。

  对于今年以来接到的十几件举报或投诉,周宇飞总结说,其中有50%达成了调解,50%明确驳回。因为按照新《消法》规定,假一赔十、退一赔三的另一个条件是“经营者明知不合格还销售”,有些消费者举报商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有问题,这些专业知识经营者很难了解,而且不会对消费者引起严重后果,所以不会要求他们进行赔偿,只由行政部门作出处罚或责令改正即可。

  商家:欢迎打假但不能过度维权

  “法律上对知假买假的行为是支持的。我们也欢迎‘职业打假人’到超市打假,促进我们的管理,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偿,我们肯定会承担责任。”家乐福超市客服部经理郭飞说,“‘职业打假人’的数量近期确实有所增多,但部分‘职业打假人’是以利益为驱使的,有时候要求会比较过分,出现过分维权的现象。”

  郭飞称,最典型的现象就是,有“职业打假人”在他们超市购买商品后,取到小票,然后利用在其他场所拿到的过期产品来索赔。这种现象最近发生好几起了。但超市进货都是有批次的,即使在徐州超市查不到,在总部也能查到,而且厂家哪个批次的产品发到哪个商场或超市也是有记录的,只要查到源头,他们就能自证清白。

  郭飞也发现,如今的“职业打假人”专业度非常高,有些关于商品标识、标签的问题,他们也弄不清楚,遇到投诉只能请厂家解释,我们可以先行负责。

  “我们虽是经营者,但也是消费者,当然也希望有健康合法的消费环境,希望食品安全能够得到充分保障。”郭飞说,从这一点来讲,“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是好事,但也希望“职业打假人”能够依法维权。

  “我不是‘职业打假人’,我是维权人。”

  “职业打假人”的大量出现,有消费者拍手称快,但也有商家和执法部门头疼。记者联系到多年和工商、物价等部门周旋维权、被执法部门贴上“职业打假人”标签的肖先生,肖先生认为,他不是“职业打假人”,而是维权人。

  曾因两瓶过期饮料和工商部门死磕半年,曾对一个答复不满意和物价部门对簿公堂,肖先生在徐州也算小有名气了。他说,从2007年就开始监督社会不法现象,后来开始监管各行各业。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他离开了徐州。

  “我不是‘职业打假人’,我是维权人。假如他们把我定义为职业打假人,我就将其定义为职业护假人。”肖先生说:“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等行政机关依法承担打假的工作,其工作人员才是以打假为职业的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难免良莠不齐,对于能够依法打假的职业打假人,我表示特别尊重,但对于存在暗箱操作养鱼执法的打假人,我非常鄙视。”

  对于“职业打假人”通过打假获利,肖先生认为,公民以及维权人依法打击假冒伪劣、在法律范围内获得赔偿是法律规定的,而且知假买假目前已被最高院认可,商家欺诈行为必须依法赔偿。

  有些“职业打假人”买假后,不和商家沟通而是直接向执法部门举报,对此,肖先生表示可以理解:“有的商家没法沟通,会说你造假,有理说不清。我一般固定证据就直接举报。希望媒体多普法,让老百姓知道怎么维权,少走弯路,少被踢球。”

  “职业打假人”若造假涉嫌诈骗

  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律师认为,无论“职业打假人”动机如何,客观来说他们都打击了无良商家,净化了消费环境,促进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领域的立法、执法起到了弥足珍贵的作用。我国法律也没有禁止这一行为,知假买假是受到支持的。但如果“职业打假人”造假,那就涉嫌诈骗了,商家如能证明其故意为之,可以在固定证据后报警,达到一定金额(一般在3000元以上)将负刑事责任。【以上内容由扬州律师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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