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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资结算起纠纷 雇员杀害老板一家三口被判死刑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6-11-11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范某故意杀人一案,范某因工资结算纠纷杀死被害人周某、其子周某曦(3岁)、其女周某洁(1岁)并造成其妻杨某(孕妇)重伤。温州中院院长徐建新等8名审判委员会委员到庭听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范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范某赔偿周某家属经济损失25万元。

  被告人范某,男,38岁,江西上饶人。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前被告人范某在被害人周某开设的加工厂务工,范某提出辞职后因工资结算问题与周某发生纠纷。2015年6月8日20时30分许,范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两把尖刀来到温州市鹿城区周某三楼卧室,见周某与儿子周某曦、女儿周某洁在玩耍,便持刀上去捅刺周某的胸部、左颈部等处多刀,致周某倒地后,范某又持刀对在旁哭泣的被害人周某曦、周某洁进行捅刺、割颈部,致二人受伤倒地。

  随后范某又持刀到二楼车间对正在做工的周某妻子杨某行凶,捅刺杨某胸部等处数刀后,被旁边的工人唐某等人制服,期间造成唐某受伤。周某及周某曦、周某洁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范某因工资结算纠纷故意杀人,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击证人陈某、唐某就案件事实出庭作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该案是否存在被害人过错、量刑考虑因素等发表了辩论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

  案件经休庭再次开庭,因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当庭判决。

  法庭认为,被告人范某持刀故意杀人,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因工资结算纠纷引发,被告人未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却采取极端、残忍的手段杀害包括两名无辜幼儿在内的三名被害人,并致一名被害人(孕妇)重伤,故被害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被告人范某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所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虽有坦白情节,但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审委会听审,推进庭审实质化

  庭审过程中,徐建新等8名审判委员会委员到庭听审,是该案的一大亮点。在合议庭合议后,审委会进行讨论,并当庭作出判决,有力地推进了庭审实质化改革。

  “该案通过证人出庭作证,帮助法庭认定案件事实,提升案件审判质量,既有效彰显了司法的公开透明,也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有效举措。”徐建新说,审委会委员到庭听审,听取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控辩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最后作出判决,更是进一步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以上内容由扬州律师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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